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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证 采矿许可证

  • 《采矿许可证》与“采矿权”不可混淆

    2022年7月3日 — 采矿许可证通常代表着采矿权,许可证废止,采矿权随即灭失;二是原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对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士资厅函 [2005]517号,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复函》)中指出:“探矿权或采矿权灭失是指: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自行

  • 采矿证办理全流程!这篇文章彻底说清楚了!(建议收藏) 知乎

    2022年11月28日 — 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以下两个程序。 01划定矿区范围 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3年5月6日 — 1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2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 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年12月18日 —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有关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进行授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采矿许可证百度百科

    采矿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向采矿企业颁发的,授予采矿企业以 采矿权 的正式法律文书。 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 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特定矿种开采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2018年1月5日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

  • 自然资源部关于部本级应用电子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

    2021年6月30日 —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以颁发电子证为主,同时颁发纸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电子证与纸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然资源部此前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纸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仍然有效,无须申请更换为电子证。 二、矿业权人在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登录本公司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国人大网

    2012年10月12日 —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11月27日 —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

  •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0年1月20日 — 申请采矿权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两个步骤。 一、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内容包

  • 《采矿许可证》与“采矿权”不可混淆

    2022年7月3日  采矿许可证通常代表着采矿权,许可证废止,采矿权随即灭失;二是原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对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士资厅函 [2005]517号,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复函》)中指出:“探矿权或采矿权灭失是指: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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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28日  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以下两个程序。 01划定矿区范围 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3年5月6日  1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2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 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年12月18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有关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进行授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采矿许可证百度百科

    采矿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向采矿企业颁发的,授予采矿企业以 采矿权 的正式法律文书。 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 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特定矿种开采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2018年1月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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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30日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以颁发电子证为主,同时颁发纸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电子证与纸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然资源部此前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纸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仍然有效,无须申请更换为电子证。 二、矿业权人在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登录本公司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国人大网

    2012年10月12日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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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7日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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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20日  申请采矿权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两个步骤。 一、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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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3日 — 采矿许可证通常代表着采矿权,许可证废止,采矿权随即灭失;二是原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对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士资厅函 [2005]517号,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复函》)中指出:“探矿权或采矿权灭失是指: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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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6日 — 1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2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 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年12月18日 —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有关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进行授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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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向采矿企业颁发的,授予采矿企业以 采矿权 的正式法律文书。 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 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特定矿种开采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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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5日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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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3日  采矿许可证通常代表着采矿权,许可证废止,采矿权随即灭失;二是原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对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士资厅函 [2005]517号,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复函》)中指出:“探矿权或采矿权灭失是指: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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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年12月18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有关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进行授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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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向采矿企业颁发的,授予采矿企业以 采矿权 的正式法律文书。 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 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特定矿种开采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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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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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0月12日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11月27日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

  •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0年1月20日  申请采矿权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两个步骤。 一、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内容包

  • 《采矿许可证》与“采矿权”不可混淆

    2022年7月3日 — 采矿许可证通常代表着采矿权,许可证废止,采矿权随即灭失;二是原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对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士资厅函 [2005]517号,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复函》)中指出:“探矿权或采矿权灭失是指: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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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6日 — 1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2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 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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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18日 —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有关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进行授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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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向采矿企业颁发的,授予采矿企业以 采矿权 的正式法律文书。 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 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特定矿种开采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2018年1月5日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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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30日 —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以颁发电子证为主,同时颁发纸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电子证与纸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然资源部此前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纸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仍然有效,无须申请更换为电子证。 二、矿业权人在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登录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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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0月12日 —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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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7日 —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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